一、工伤认定中怎么认定醉酒驾驶
在进行工伤判定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因醉酒驾驶引发的意外,其性质不会被评定为工伤范畴。这主要源于醉酒驾车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若是员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即于上下班途中出现因醉驾而致的意外事件;或者是在工作期间及场所之内、工作事务导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意外损害,尽管在此情境中已经出现了醉驾的举动,也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是否符合工伤的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判定中,醉酒驾驶导致的意外通常不属工伤范畴,因醉驾严重违法交通安全法。若员工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因醉驾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需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质、工作关联度及是否因工作事务引发等因素。
二、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具有可诉性吗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止的情况,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受理该工伤认定请求,随后若发现存在终止情形,则需即时暂停对工伤认定的工作,并向申请方提供《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当中止的情形消散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再次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且需要继续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不具备实体上的可诉性,即无法作为独立的诉讼标的引发正式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法律规定
在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中,存在一种常见的现象即工伤认定程序被适时地中止。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中:首先,当认定过程必须依赖于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最终裁决时,如果这些机构的相关程序尚未完全结束,那么工伤认定程序也将随之中止;其次,如遭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工伤认定工作变得异常困难,此时也可能出现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当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特殊情形时,工伤认定程序亦有可能被中止。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止期间,工伤认定的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至中止原因消除之后,才会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防止在关键事实模糊不清或者客观障碍存在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定。同时,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要时刻关注工伤认定的进程,积极主动地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
工伤判定中,醉酒驾驶导致的意外通常不属工伤范畴,因醉驾严重违法交通安全法。若员工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因醉驾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需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质、工作关联度及是否因工作事务引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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