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复原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法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下称新解释)在第四章用三十五个条文,综合了以往的相关证据法规范,进行全新规定。在缺乏证据文化传统、现代司法仍没有培养出证据逻辑思维的现实,律师应有全新的证据意识。从某些个案来说,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最核心的任务不是出庭应辩,而是在庭前帮助当事人搜集、固定以及取舍证据。新解释出台后,依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代理理念应当更新。帮助当事人依法、全面的搜集证据,这正是弥补当事人证据意识欠缺、帮助法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
搜集要全面、手段要合法、提供要及时的要求。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搜集证据要全面。在现代民商事活动中,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遇见了法律问题,首先应想到要用正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证据意识相对于法律意识而言,对公民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都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也就是说,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证据是当事人起诉的前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会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里的证据通常主要指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会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非法取证的效力,一直是众说纷纭。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下称《若干规定》 ) 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必须是明确地侵犯了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违背了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规定。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才成为非法证据。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就要学会“留个心眼”,将能够证明自己权利的书证、物证等妥善地收集和保存起来。如:购买商品尤其是价值昂贵的商品时要记得开发票;借钱给亲友尤其是数额较大时,不要碍于情面,要及时立下借据等等。这些收集、保存好的证据将为日后维护自己的权利占取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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