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进公司工作,月薪8000元,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了,人事找到你,问你愿不愿意续签,你说不愿意。人事就让你填一份离职申请表。离职申请表上会有一句话————我本人原因不愿再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你没多想,可能随手就签了,然后直接就拍拍屁股走人了。
你不知道,当你放签完字的一瞬间,人事有多高兴。因为公司又可以省下一笔16000元的补偿金了。
(关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方式可以参阅文章《法律解码:你的老板最害怕你搞清楚的一件事》)
这其中的秘密就隐藏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之中。
这句话的隐含的逻辑有三层:
1.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了,公司是应当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并且续签的劳动合同的待遇不能低于原来的待遇;
2.如果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公司降低待遇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拒绝的,公司仍然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公司维持原先待遇,甚至提高待遇,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员工如果拒绝,公司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一定会让你填写离职申请表的。
如果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不想继续留用一个员工,又找不到开除的事由,公司会怎么做呢?
一定会千方百计的在合同期满前让这个员工辞职,并且一定是通过各种方式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而不会辞退员工。不然,公司必然会增加用工成本。
为什么要让员工主动提出呢?
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的第二项
这一项的意思是说,公司和员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话,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公司先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最终双方协商成了,也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员工主动提出,公司被动同意,经济补偿就免了。
我们为什么感觉公司有很多套路,无法拆解?主要原因是我们对于法律了解的太少。很多破解的方法其实就隐藏在法律规定之中。
以德报怨,何如?
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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