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有很多理由。
文艺范——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愤青范——一群傻帽,老子不伺候了!
含蓄范——公司很好,但不适合我。
自谦范——是我跟不上公司发展的步伐,不想拖公司的后腿。
通用范——家中有事。
马云同志以超级大老板的视角,对员工辞职的原因做了解读——1.钱,没给到位;2.心,委屈了。
而员工的视角则更纯粹——老子不爽!
但是,无论以哪种理由,因为哪种原因,辞职,都应该是慎重。
别误会,我所说的慎重,不是给你灌鸡汤,劝你考虑去留,而是计算你的辞职收益。
辞职还有收益?
真不是我在逗你,是真的。这个收益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我们称之为“经济补偿”。这些钱可能不是非常多,但是很可能会帮助你妥妥地度过一个找到新工作前的真空期,帮你应付房东的房租或者银行的房贷。
对于经济补偿的解读,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第二,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对于第一个层面,有点复杂。说它复杂,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模糊,恰恰是由于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了,导致很绕。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朋友们看法条的话,可以给大家一个阅读的思路。
先读《劳动合同法》第46条,然后根据46条里面每一项的规定,逐一找到《劳动合同法》中其他的法条进行阅读。阅读时,把自己辞职的情形代入,看看符不符合法条所规定的情形。这是一种演绎方法的阅读。按照这种方法,去剖析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不难。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重点是第二层面。这个层面所对应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这一条可以视为对一个公式的理解:
经济补偿的数额=补偿月数×月工资
补偿月数,是按照你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的。工作每满一年计算一个补偿月;工作满6个月不满一年,也计算一个补偿月;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计算0.5个补偿月。
月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如果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并且,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发工资。至于什么是应得工资,法律上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只是说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我们能做的就是搜集证据尽可能多的争取,剩下的交给法官。这确实是一个遗憾。叹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
如果员工的工资过高,已经超过了公司所在地的地级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也只能按照3倍支付,且补偿月数不能超过12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的,向员工支付的就不再是经济补偿了,而是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
为什么我们要了解这些东西?
因为公司和员工永远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尤其在员工辞职或者公司辞退员工的时候,对立表现的是非常明显的。这个时候,很少有公司会站在员工的立场上去考虑的,如果员工自己不懂,轻信公司的人力资源,结果可想而知。
可能会有不少朋友会说,即便了解了,也不一定有用。
我想多说一句:我们可以容忍公司不给我们钱,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容忍公司侮辱我们的智商。
你是喜欢懵懵懂懂,被公司牵着鼻子走的感觉呢?还是更享受洞穿一切,冷眼旁观,对公司伎俩嗤之以鼻的感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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