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两个股东的时候,股权结构大多是这样的:
一个股东持有67%以上的股权,另一个股东持有33%以下的股权。
当问到为什么这么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大股东的回答都是:这样我可以控制公司。
当再进一步问到,这个理论是从哪听来的时候,大股东的回答是:我花了几万元,报了一个总裁班,班上的老师就是这么讲的。
我只能说,要么是你自己上课没认真听,要么就是你花了冤枉钱。
你就是持有75%的股权,都不一定有控制权。
67%这条股权分界线是从哪传出来的呢?
《公司法》第43条有这么一句话: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或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都是大事中的大事,尤其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更是囊括了公司经营管理的绝大多数事情。对这些事务拥有绝对的掌控权,就等于掌控了整个公司。
而这个掌控权的界限是多少呢?
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三分之二,约等于67%。
所以,我有了67%的股权,就等于控制了整个公司。
这不是谣言,但,这种想法是错的!
==================================首先,《公司法》规定的是三分之二以上,并非是三分之二。这个界限是可以上浮的,比如上浮到四分之三(75%)、五分之四(80%),甚至百分之百。
事实上,有不少公司的公司章程里会写成“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或者“经全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种情况下,即便你持有99.99%的股权,只要那0.01%不同意,你的提议也无法在股东会上通过。决议都通不过,何谈控制公司?
==================================
其次,《公司法》规定的是“表决权”。股权不等于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是: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句话里有两个信息:
①出资比例才是与表决权相关的。不过,实际生活中,我们已经把出资比例等同于股权了。
②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另行规定。比如,你的出资比例为67%,可以让你持有67%的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你只拥有10%的表决权。这就是所谓的“同股不同权”。
所以,如果公司章程里面有这样的规定,你持有67%的股权,照样控制不了公司。
=================================
第三,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并不只限于在股权和股东会层面,还有董事会层面、董事长及董事席位层面、法定代表人层面、管理层层面等。这里面是环环相扣的,需要通过组织架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会议议事规则等多方面的设计,最终才可能会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最后,要强调一点,文章的提到的公司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列。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67%的绝对控制线可能是假的,那么,与之相对应的34%的否决权自然也可能是假的。
如果你是一个有格局和理想的企业家,你想让公司按照你的想法长期发展,你应该去学习一些这方面知识。但是,你应该先从《公司法》本身学起,而不是动辄报个几万的班,你是满腔激情,但是到头来,可能只是当了一把被割的韭菜。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