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家公司决定合作成立一家新公司,主要开展教育行业的业务。三家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
1.A、B、C出资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A公司现金出资550万,出资比例为55%;B公司现金出资150万,出资比例为15%;C公司现金出资300万,出资比例为30%。
2.新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全部由C公司投入。
3.在C公司投入的1000万资金未完全回收之前,三方的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为A16%、B4%、C80%。回收完毕后,三方再按出资比例分配。
协议签订后,C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账户中汇入了550万和150万,又向新公司汇入了300万。AB公司收到C公司汇款后,把款项转入了新公司。至此,三家公司均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只不过,这1000万全是由C公司提供的。
新公司前期一切都运转正常,一年后,A、B、C三家公司在新公司的经营理念及发展方向上出现分歧,合作出现裂痕。
C公司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新公司的全部股权归自己所有。理由是,新公司的全部出资实际上都是自己提供的,AB两公司不应享有新公司的股权。
B公司未做答辩。
A公司则认为,三方约定由C公司提供全部资金,这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A公司应享有55%的股权。
这起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都认为,AB公司的出资实际上是由C公司完成的,C公司应当享有新公司的全部股权。
A公司觉得这是当初三家谈好的条件,C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合作意图,所以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坚持认为自己应当享有新公司55%的股权。
在再审的过程中,B公司却改变了主意,表示:新公司的资金实际是由C公司出的,B公司不愿享有新公司的股权,也不再承担新公司的债务。
这下A公司可谓是腹背受敌,几乎都要放弃诉讼了。但是A公司在股权律师的劝说下,最终坚持了下来。
再审结束了,最高院作出了判决,认为ABC签订的协议有效,A公司应当享有新公司55%的股权。
这也就意味着,A公司没出一分钱,却实实在在获得了55%的股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空手套股权是会被法律支持的。
实务中,有很多人在合作时,会提出以技术、无形资产、劳务、资源等作为出资,但是这些与《公司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参考本案例中的做法,达到不出钱也能持股的目的。
但是,在互相转账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一些缴税的问题,需要财务人员作出相应的策划与配合,把成本降到最低,实现0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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