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67%的绝对控制权之外,还有一种说法:持有了51%的股权,也能相对控制公司。所以,有的人在创办公司时,为了避免自己的公司喊别人爹,就把自己手里的股权保留51%,然后不再作出其他安排,打算仅凭这51%的股权就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这种想法比67%的绝对控制权还不靠谱!
翻遍《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您都不可能找到这一种说法的依据。
那它是从哪里传出来的呢?
您可以把《公司法》继续往后翻。在第103条里面,您将会看到这样一句话: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那51%似乎就符合逻辑了。
问题来了,真的符合逻辑吗?
首先,这是《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有许多不同的。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前者为“资合性公司”,后者为“人合性公司”;前者以法律规定为主,后者以股东约定为主;前者意思自治空间比较小,后者意思自治空间比较大。单纯的生搬硬套,不见得能匹配,需要系统地设计。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中,表决权不等同于股权。“同股不同权”的存在,可以实现1%的股权控制整个公司。在《持股比例超过67%,为什么还是控制不了公司?因为忽略了这件事》中,对此做过说明。
再者,103条规定的过半数是有一个相对基数的。不是全体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而是出席会议股东的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比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只有90%,那么,只需要超过45%就已经算是过半数了。
最后,公司的控制权不是仅靠“股权”或者“表决权”就能实现的,还有董事席位层面、管理层层面。即便您是大股东,但是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没有一个人和您同心同德,你所谓的控制,结果只是控了一个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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