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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发生意外,去世了。他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再无别的亲人了。
老王去世时候,留下了一套房子和300万的债务。
他的子女把房子卖了450万,每人分了150万。
债主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找到老王的三个子女,要求父债子还。
那么,这笔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老王的子女应不应该还?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11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就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老王的三个子女都是继承了财产的,因此,应当还债,毫无疑问。
《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总共应当还多少呢?
还是应当遵循《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在所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三个子女总共继承了450万,那么总共偿还的上限就是450万。这起案件中的债务总额是300万,没有超过继承财产的上限,还清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债务是500万呢?超出的部分三人要不要承担?
答案是无需承担,上限仍然是300万。但是,对于超出的部分,这三人愿意发扬风格,法律也是不拒绝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你在借给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这个人的偿还能力。尤其是要考虑,万一这个人发生意外,他现有的财产足不足够还清你的钱。因为他不可能再去挣钱还你,只能用现有的财产清偿。如果不够,那你只能认栽。
这也是银行在贷款时要求你提供抵押物,并且放款的数额永远是低于抵押物的价值的原因之一。银行除了要保证你有还的款意愿之外,还要保证你有还清的能力。
三、每个人应当还多少呢?
一句话,按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三个人每个人都继承了150万,继承财产的比例就是1:1:1,因此,清偿的比例也是1:1:1,即每个人清偿的数额为100万。清偿之后,每个人所剩余的就只有50万元的继承份额了。
四、能不能让其中的一个人只继承财产,而不承担还款责任呢?
当然可以!
比如,老王知道自己有300万的债务,但是暂时还没到偿还时间。他可以写一份遗嘱,写明把房子份额的1/4由女儿继承,剩余部分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让自己的女儿作出放弃剩余部分继承权的声明。
那么,这就意味着,老王对房子份额1/4的份额作出了明确的处分,只能由自己的女儿继承,至于剩下的3/4是没有在遗嘱中明确说明给谁的,该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但是,他的女儿不能再对这3/4的房屋行使继承权了。
这样下来,最终的结果是大儿子继承的房屋份额是3/8,二儿子继承的房屋份额也是3/8,女儿继承的份额是2/8(即1/4)。如果房屋价值还是450万,三个人所分得的钱分别是168.75万、168.75万、112.5万。
看起来,女儿继承的份额少,是吃亏了。
别急着下结论,咱们把债务代入进去之后再看。
老王依然有300万的债务,但是还债人却变了。
《民法典》第1163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老王的两个儿子是法定继承人,女儿是遗嘱继承人。
因此,应当由老王的两个儿子先还债。由于他们两个一共继承了337.5万的财产,已经足够清偿300万的债务了,所以,老王的女儿则不用再承担偿还责任了,净落112.5万的财产。
对比前面的净落的50万的财产,现在一下子增加了62.5万。你还认为是他的女儿吃亏吗?
遗嘱真的是一件很神奇的东西。不过只有在懂的人手中,才能发挥出神奇的功效。
读过书的人没什么大不了的,会读书的人才是真的了不起。
另外,继承除了是个法律问题,还特么是一道数学应用题。想把继承搞好,数学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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