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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且不能低于两人。否则,所制作的遗嘱无效。
有人知道这个规定,就会请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当见证人。可是,并非所有的人都有作为见证人的资格。如果见证人选错了,遗嘱照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1140条的规定,有四种人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不满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如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满8周岁满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
立遗嘱是一件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涉及到法律以及伦理道德。见证人智力必须正常、意识必须清醒、对事物必须有独立的判断能力。这两类人不符合这些要求,所以,不能当见证人。
3.有权继承遗产的人
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为他们有直接的动机干预遗嘱的制作,可能会对遗嘱结果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回避。
4.与第三种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人虽然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他们和可以继承遗产的人有利害关系,同样都动机干预遗嘱的制作。
怎么认定有无利害关系呢?
法律条文对于利害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形成了一种主流观点。首先,一个人的近亲属(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肯定和他是有利害关系的;其次,与他有较高经济关联的人也是具有利害关系的,比如他的债权人、他的创业合伙人、与他同居的异性。
有的法院还会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扩大到邻居、朋友、同事、同学。
你或许会说,这种事情,也只有自己的亲朋好友才愿意帮忙,除了他们还能找谁,即便找到了人,别人也不一定愿意来。
我们不妨扩大一下搜寻范围,比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人民调解员,还有律师。当然,你可能需要给这些人付一些费用才行。
所以,如果想写一份有效的遗嘱(自书遗嘱除外),见证人的选择一定不能随随便便。
法条关联:
《民法典》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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