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你最深的,永远是你最亲的人。
2021年10月3日,沪昆高速江西横峰段。
李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车以110km/h的速度在慢车道行驶,在距前方一辆大货车不足20米时,他准备超车。结果在向左穿插变道时与左侧正常行驶的一辆黑色小车发生刮碰。
事故就此发生。
李某的车失控冲向护栏,由于撞击猛烈,他的妻子在事故中死亡。
交警赶到现场之时,李某正悔恨得跺脚痛哭。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李某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吗?
交通肇事罪出现在《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之中。
《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四个方面,分别是: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主观心态、客观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年满16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除外),怎么看李某都不像是一个精神病人,更不像是一个不满16周岁的人。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不是某一个人的生命,而是整个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所谓过失,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而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会有危害结果,或者是已经预见到了,但是轻信可以避免。李某很大概率已经知道了自己不具备超车条件,如果强行超车可能会发生事故,但是他还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凭借自己的技术可以顺利完成这一操作,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李某的这一心态正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后果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李某没有与前方大车保持安全车距,又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这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正是他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接下来就要看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事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重大事故的标准之一就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李某的妻子死亡了,只要李某在这次事故中被认定为负全责或主责,就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场悲剧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偏偏就这样发生了。真不知道他看着自己妻子的尸体的时候会是怎样的心情。当他的孩子问起妈妈为什么回不来了,他又该怎么回答。
开车时,请一定慢一些,稳一些,别让生命无谓的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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